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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 津滨债”票面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09 津滨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 20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9 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18,简

称"09 津滨债")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

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

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 7.2%,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68 个基点至 7.88%,并在债券存

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09

津滨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09 津滨债"的收盘价为 100.26 元/张,

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本次债券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除此之外

不在集中竞价系统和其他任何场所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

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债券大宗交易单笔现货交易数量

                                                                                                      1


低于 500 手且交易金额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债券份额在协议平台无法卖出,请

投资者关注该等债券交易风险。

    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6、回售登记日:2012 年 11 月 16 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09  津滨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09 津滨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2009 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 津滨债

3、债券代码:11201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 年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

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7.20%,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上

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11 月 26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0 年起每年的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对"09  津滨债"的跟踪评级报告,发

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本次利率调整:在"09 津滨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
2


利率 68 个基点至 7.88%,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2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5 日)固定不变。
二、"09 津滨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

出"09 津滨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2 年 11 月 16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

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

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

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

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09 津滨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2 年 11 月 2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1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5 日期间利息,利率

为 7.2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09 津滨债"派发利息为 72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7.6 元,扣

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64.8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

结果对"09  津滨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

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3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09 津滨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

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前(含

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09 津滨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立凡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98 号津滨杰座 2 区 B 座

联系人:于志丹、郝锴

联系电话:022-66223226

传      真:022-66223273

邮政编码:300457

2、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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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  系  人:付蓉、林森、钱杨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      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22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      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9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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